跳到主要內容區
國立臺東專科學校秘書室

成員

第二條  本會組織如下:
一、本會置委員十五人,任期一年,得連任之。
二、校長為主任委員,教務主任、學生事務處主任、諮商輔導中心主任、總務主任、秘書室主任、人事室主任、學生代表由學務處推派代表產生、家長會代表由家長會推派委員產生;學生家長代表為當然委員計9位,餘由秘書室彙整歷屆性平委員及取得教育部專業調查訓練合格人員(含初或進階),簽請校長遴聘之。其中女性及曾任本校性平委員之委員數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。
三、委員於任期間因職務變動或因故出缺時,由新任者接任或由校長補聘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。
四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秘書室主任兼任。
瀏覽數: